学院办公室

  规章制度

News Information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8/11/23 16:23:36     作者:
浏览量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

四川音乐学院始建于1939年创办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音乐学校。历经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1年)、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南音乐专科学校(1953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9年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依法治校”为基本遵循,以“服务社会”为根本责任,坚持“为祖国歌唱、为社会奉献、建艺术高地、走时代前列”的办学理念,努力建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艺术类高等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音乐学院,英文译名为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设有武侯校区和新都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力,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发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弘扬“乐于奉献、勇于展示”的川音精神,按照教学研究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深厚、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艺术人才。

第八条 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对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相关政策,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和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

(六)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确定工作职能和人员配备;

(七)聘用、管理教职工;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设施与经费,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及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国家与社会监督;

(三)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四)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发挥艺术院校特色,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负责党建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院、系、教学部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系、教学部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院、系、教学部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研究决策机构,负责依法审定学位规章制度,负责学位的授予、撤销及争议处理,审议增设、调整学位授予点,审批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等。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教职工聘用、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依照学校授权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系、部、处)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遵守职业规范;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学习培训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四十四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学术行为,尊重和保护学术成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和薪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应有的义务。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特聘教授、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爱国敬业,明德向上,诚信友善,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根本,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支持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艺术实践、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艺术教育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外联合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创作、展演、开放办学等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广泛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传承弘扬学校文化,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学校授予或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中外人士。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艺术教育基金会。艺术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预决算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九条 对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按照学校接受捐赠规则与办法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的有关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范资产处置,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尚美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由“川、MY1939”基本元素组合构成,图案呈圆形,以正红色为基调。图案内圆上弧为四川音乐学院英文全称,下弧为“四川音乐学院”鲁迅体,中英文校名首尾相连。中间图案为“川、MY”变体加“1939”。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1020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网址为www.sccm.edu.cn

第九章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条 本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的各类制度规定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与投诉。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侯校区

地址:成都市新生路6号
邮编:610021
电话:028-85430202
传真:028-85430722

 新都校区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
邮编:610500
电话:028-89390026

 招生电话:028-85430270 / 85430022

  研究生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7

  艺术考级咨询电话:028-85490737 13060008118
   

请关注微博       请关注微信

四川音乐学院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版权所有© 2013       ICP备05016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