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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 工作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 11:39: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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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和外事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川外侨函[2016]227号)及《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9]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与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凡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执行出国(境)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以下简称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均纳入本管理办法。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立项与审批要求

(一) 实行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联动审核控制机制。

1. 校内各院系(部门)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审核批准,于每年11月初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下年度出国计划, 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计财处根据各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及上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等审核出国经费预算,并提交学院办公会讨论,严格按照会议纪要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经费预算。

2. 年初未安排的临时因公出国(境)重大项目和省政府重要任务项目,需提交学院办公会讨论,按照办公会纪要执行。经费从年初预留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列支。

3. 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财处可根据全校重大活动开展和经费执行情况,对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进行调整优化。若需变更和调整计划内项目,需重新上报学院办公会讨论。

(二) 副校级(含)以上领导人员出国须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申报表》,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批。副处级()以上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团组需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党委组织部、纪委、计财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分管(或联系单位)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外事(港澳台)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其他人员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报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纪委、计财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分管外事(港澳台)院领导审批。

(三) 加强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 不符合因公出国要求的团组予以取消。各院系和部门党政一把手是部门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审批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报批材料和出访任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四)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持因公证件。特殊情况需持因私证照出国的(仅限于持外国护照的我校聘用外籍专家),应提前提交情况说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财处审批。

(五) 校内师生赴台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含自费人员,入台证上为“短期专业”而非“旅游”的),须按照办理时限提前申请因公赴台批件和签注。赴台人员未经报批擅自持旅游签注赴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

(六) 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因公出国(境)任务立项后,应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七) 严格执行行前报备和行前教育机制。省管干部出国(境)团组应于出发前1周向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报备。其他出国(境)团组应于出发前1周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备,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所有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培训并签署承诺书和保密协议。行前报备需写明实际出访的往返航班号、路线、抵离时间等,并由团组负责人与院系(部门)党政负责人签字,并提交省外侨(港澳)办任务批件或确认件,赴台人员需附省台办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复印件。

(八) 各院系和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专办员制度,指定政治可靠、熟悉政策、业务精湛的人员专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

(九) 加强事后跟踪和责任追究机制。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一周内将因公证照交还至省外办,并于一周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自组团出访后公示信息表》或《参加双跨团人员出访后公示信息表》(以下简称“公示信息表”)和出访总结报告,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及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省管干部团组应在一周内向教育厅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出访报告,并在1 个月内向省外办提交总结报告和公示表。

三、因公任务的归口管理与认定标准

(一) 因公出国(境)访问项目和学术交流项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因公出国(境)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因公出国(境)手续。

(二) 出访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与出访单位密切相关,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分别同时率团出访,同一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的,原则上不能参加同一团组因公出访。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三) 严格限制出访次数。从严审批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副校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号)执行。严格控制一般性出访,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 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安排。

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或执行特殊任务除外。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批。

(四) 出访人员必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不得降格邀请,不得接受外国驻华机构(以色列除外)、海外侨团邀请,严禁中介机构代发邀请函。国际合作交流处依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出访路线及航线,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

(五) 健康要求: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 出访人员的身份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 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 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4) 退(离)休人员;

5) 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6) 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五年的;

7) 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已确定要调离我校的人员;

9) 夫妻双方均为我校职工,一般不办理同一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

10 其他暂时不宜因公派出人员。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与开支管理

一、经费预算

(一) 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经费预算的具体执行;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外事经费的预算、报销及经费使用监督,财务手续的办理,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有关借款和报销手续。

(二) 加强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 实行出国经费年初预算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规模,年初预算安排的出国经费预算总量在年度执行中不得突破。年度执行中指标和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因临时新增中央或省委省政府交办重要出国任务确需追加的,按 “一事一报” 方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年初安排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执行情况、申请追加出国任务计划及经费预算明细。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 因公出国(境)任务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全校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国际交流合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计划,于每年11月初申报次年的出国(境)计划。对未申报计划和未批准的出国(境)项目,学校将不给予经费支持和报销。

(四) 科研项目出国(境)活动安排必须与项目研究紧密相关,且符合科研经费使用用途,出国(境)经费必须在科研申报经费使用计划中有明确注明,项目经费严禁用于出国(境)旅游。

(五) 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按财政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颁发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全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费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 健全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出国经费财政先行审核制度。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立项后,出国人员应当依据学院办公会批准的出国任务提前填报《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核表》,由计财处出具审签意见。出国任务、 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团组。《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核表》由校内各单位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财处审核,作为审批出国任务的依据之一。无计财处经费先行审核意见的,国际合作交流处不予审批出国任务。

二、经费管理

(一) 出国经费实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与定额包干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 公杂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等7项费用。

1. 国际旅费, 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2. 住宿费, 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3. 伙食费, 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4. 公杂费, 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 邮电、 办公用品、 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5.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 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6. 培训费,是指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 翻译、 场租、 资料、 课程设计、 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 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7. 其他费用, 是指出国签证费用、 必需的保险费用、 防疫费用、 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二)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出国团组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并应当购买往返机票。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财处审批同意。

2.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3. 副厅级(副校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 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4.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 国内段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5. 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级(校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住宿费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财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四)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 (见附件4)和在外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计算, 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2.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可领取伙食费和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4.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财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财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2. 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六) 培训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3执行, 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2.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3.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4.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培训费用开支的,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5. 校内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以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七)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有关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经费支出与报销管理

(一)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项目从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中列支;因公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项目从对外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因公临时出国(境)科研项目从出访人员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 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及中央和省关于从严规范管理“双跨团组”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参团人员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直接支付和结算,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三) 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 天数、 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四)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提供完整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不得以整额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国际旅费、培训费、住宿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5项费用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须确保票据来源合规、有效,内容真实、完整,计财处应当对出国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五)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个人报销费用时需填报《省级单位出国(境) 经费报销单》,并提供《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核表》、《派员单位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含日程)、机票发票、境外住宿票据、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签证等相关原始票据、护照首页、签证(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确认。

(六) 未按规定申报,未归还因公证照、提交出访总结和公示信息表的团组,不予核报经费。

(七) 出国人员需从国内其他城市出境的,国内段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任务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二)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计财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四川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 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四) 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     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的;

2.     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3.     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4.     虚报人数、国家、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5.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6.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 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计财处、纪委(监审处)等部门对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第三章 附则

(一)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 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三) 附属幼儿园、附属中学、资产经营公司管辖企业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五)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川外侨函〔2016227号)的规定执行。

(六)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计财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出国(境)政策执行。

(七) 本办法自 2019 10 1 日起施行。学院印发的《四川音乐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川音院[2016]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川音乐学院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申报表

2.四川音乐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申报表

3.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报表

4.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核表(参考表样)

5.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报销单(参考表样)

6.各国家和地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7.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四川音乐学院

20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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